◆ 承租人可以按法律規定,以他方不履行義務為依據解除合約。 ◆ 此外,不論出租人是否須負責任,承租人均可以以下列任一理由解除合約︰ ◆ 非基於承租本人或其親屬的原因而使其不能對租賃物業享益,即使屬暫時性亦然; ◆ 租賃物業存有的瑕疵或嗣後出現的瑕疵會危害承租人或其親屬的生命或健康。 ◆ 承租人解除權的行使期間,同樣為一年。
*以上資料由澳門地產總商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