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遷之訴


瀏覽:9211日期:2012/07/25

  提出勒遷之訴的情況︰ 
      當法律規定須透過司法途徑促使終止不動產租賃; 
      當承租人不接受或不履行因不動產租賃終止所導致的搬遷,而出租人不具備容許其促成交付一定物的執行所需執行名義時,實現不動產租賃的終止。 
      法官就勒遷之訴作出判決後,承租人須遵守判決及按所定時間搬遷。 
      如承租人在所定的日期不交還有關單位,出租人可以聲請法院發出勒遷命令狀。 
      如有需要破門或遇有抵抗而須控制場面時,負責執行命令狀的公務員可以要求警察部隊協助以實行勒遷。

 

*以上資料由澳門地產總商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