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租人有義務按受領時租賃物所處的狀況,保存及返還租賃物業,但在符合合約目的下謹慎使用該物業而導致的正常毀損,承租人無須負責。 ◆ 承租人基於任何原因未於合約終止時立即返還租賃物業者,有義務支付雙方當事人所訂的租金作為損害賠償,直至其返還租賃物為止。 ◆ 如承租人遲延履行其債務,損害賠償隨即提升為兩倍。
*以上資料由澳門地產總商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