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對租賃物所作的毀損


瀏覽:2626日期:2012/07/25

   如承租人對租賃物作出輕微毀損,是為了確保租賃能給於承租人舒適及便利,則法律是容許的。 
      承租人在返還租賃物業前,應將有關毀損作出修補,但另有訂定者除外。

*以上資料由澳門地產總商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