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在租賃物業前


瀏覽:7808日期:2012/07/25

 

 應注意事項

     ( 1 )個人預算︰設定能負擔最高限額之租金,(是否已包括各項雜費及管理費)。 
     ( 2 )選擇地區︰不同地區,樓價或租金各異,應就各人和家庭的需要及經濟能力而選擇居住地區。 
     ( 3 )面積及傢俬需求︰比較建築面積及實用面積,廳房間格、房間大小及數目是否足夠使用;部份租客須要家俬及電器,應在租樓前決定是否需要。 
     ( 4 )起租日期︰遷入及起租日期須注意,一般情況下業權人可能會給予免費裝修日期予租客,一般為期三至五日,視乎單位有否裝修及傢俬。若是商鋪,一般為二至三個星期。 
     (5 )考慮以何種形式租樓 
      A. 公司租約 ─ 由公司與業權人簽署有效租約,由於租客是公司,公司職員均可在租約期間居住。 
      B. 私人租約 ─ 租客與業權人簽訂之有效租約。

 

 

*以上資料由澳門地產總商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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