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按揭貸款的手續和程式


瀏覽:3764日期:2012/07/25

 

何為樓宇分期貸款?

      樓宇按揭主要分為做契前按揭(即新建樓宇未辦妥永久分層登記及業權證之物業)和做契後按揭(已辦理正式業權證),前者慣稱為「三方約」放款,後者則稱為「按揭契」放款。

      何為「三方約」?

      未做契之樓宇轉賣及轉按手續需辦理「三方約」,申請人填寫債款申請表及提交個人資料與抵押品資料給銀行。 
      銀行進行申請審核批示工作包括估價、申請人的資訊分析及對發展商進行資訊調查等。 
銀行與申請人及發展商等簽訂三方約,一式三份,合約一般訂明甲方為發展商,乙方為借款人,而丙方則為銀行,合約一般規定若乙方不按合約規定依時向銀行還款時,甲方承諾同意將該抵押品轉為丙方(銀行)名下,又甲方須承諾當該抵押品可做契時須知會銀行以便借款人辦理正式買賣契及按揭契等手續。 
      如樓宇已抵押於其他銀行,先由承押銀行發信給銷押銀行要求發出同意銷按樓證明書,約同發展商、買賣雙方,銷押銀行、承押銀行等在發展商或律師樓辦理轉賣及轉按手續,簽署買賣合約及三方約,並經律師樓見證。 
      如借款人是直接向發展商購買有關所抵押之單位,則只需借款人或承押銀行,將三方約送交發展商簽署經由律師樓見證然後送交銀行便可。 
辦妥簽署三方約及有關之按揭文件後,承押銀行將根據借款人 / 銷押銀行的指示發出本票交借款人 / 銷押銀行或將債款金額存入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內。

      何為「按揭契」?

      已做契之樓宇轉賣及轉按手續需辦理「按揭契」,當銀行接受申請人有關貸款後,便委托律師樓安排繳納物業移轉印花稅( SISA) 及排期辦理簽署買賣契及按揭契等,如樓宇已抵押於其他銀行,先由承押銀行發信給銷押銀行要求發出同意銷按證明書,並由銷按銀行通知承押銀行及律師樓同意銷按。 
      簽契日由買賣雙方、銷押銀行及承押銀行到指定之立契官公署或私人公證處簽立買賣契及按揭契。 
      簽立買賣契及按揭契後再由經辦律師樓將有關資料送交物業登記局辦妥登記手續後,才算完成全部之買賣及按揭程序。

      何為建築貸款 ?

      建築貸款一般包括地價和建築費用,但多以領有開工準照方作考慮,當貸款批出後,便透過律師樓安排進行按揭契手續,簽契日通常都可先動用所申請之地價部份,而有關建築費則須按申請人與銀行間之協議,按工程進度而支取,並依照完成不同工程項目而定,如包括完成地基,第幾樓層架構工程,天面工程,內外牆工程、拆棚架及驗收等階 段,每當完成有關工程後申請人便可書面要求銀行按所定合約放款,而銀行經實地查證及取得有關憑證後便會支付。 
 *以上資料由澳門地產總商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