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不動產租賃屬居住用途,如承租人死亡,而下列任一項所指之人仍生存,則租賃不失效︰ ◆ 未事實分居的配偶(即使已分居,但在承租人死亡之日仍住所租賃的房屋者); ◆ 由承租人扶養並與承租人在所租賃的房屋一起生活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與承租人有事實婚關係且在所租賃的房屋一起生活超過一年之人。
*以上資料由澳門地產總商會提供